关于学校开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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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财务处积极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获批,学校涉增值税业务事项税率从6%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明确的增值税涉税业务包含:(1)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财税〔2016〕36号);(2)教育辅助服务,包括:课程开发、师资培训、教材供应、教具供应、场地供应及招生服务等的支持性工作(财税〔2016〕140号),及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财税〔2016〕36号)。
2.根据税局规定,开具非学历教育及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在合同条款“合作方式及内容”中,明确提供的具体内容(参考第1点),请各部门签订涉增值税业务合同时注意完善合同条款。
3.增值税发票需要准备的资料:(1)合同或协议的纸质版和电子版;(2)开票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请有开票需要的单位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完善涉税业务材料,备齐上述资料后到教学综合楼509财务处办公室开具发票,联系人:黄浩森 ,联系电话:18977080967。
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