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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时间: 2020-07-27   作者: 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来源: 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各教职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控高保低”缴存政策,经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现就公布2020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有关规定及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确定2020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747元,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2,730元,合计为5,460元。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2019年度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确定2020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个人和单位最低月缴存额均为84元,合计为168元。

三、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参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